(2016)皖1226执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颍上恒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恒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欣,潘光保,吴学彬,张鹤,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4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周,该××员工。委托代理人李传运,该××员工。被执行人颍上恒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颍上县。被执行人张欣,男,1987年2月3日出生,住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办事处双河。被执行人潘光保,男,1980年4月4日出生,住霍邱县。被执行人吴学彬,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张鹤,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住霍邱县。被执行人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范亚军,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1862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颍上恒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欣、潘光保、吴学彬、张鹤、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该案执行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欣名下的皖K×××××、皖K×××××、皖K×××××、皖K×××××、皖K×××××中联牌汽车、皖K×××××别克牌汽车、皖K×××××奥铃牌汽车,系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欣名下的皖K×××××、皖K×××××、皖K×××××、皖K×××××、皖K×××××中联牌汽车、皖K×××××别克牌汽车、皖K×××××奥铃牌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迟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