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0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达辉建筑有限公司,清涧县折家坪镇折家坪村村委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125号原告陕西达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涧县乐堂堡乡。法定代表人刘某,男,陕西达辉建筑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陕西达辉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清涧县折家坪镇折家坪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任胜利,男,清涧县折家坪镇折家坪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陕西达辉建筑有限公司折家坪镇折家坪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达辉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达辉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达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达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白某某审 判 员 张 某人民陪审员 白某a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某b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