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民初字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宫兆学戚修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兆学,戚修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81民初字2138号原告宫兆学,住讷河市。被告戚修宽,住讷河市。原告宫兆学诉被告戚修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镇海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兆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修宽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宫兆学诉称,2015年4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化肥核款11500.00元,当时出欠据一张,约定2015年11月1日还清,按月利1分计算利息,经原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付息。被告戚修宽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化肥核款11500.00元,当时出欠据一张,约定2015年11月1日还清,按月利1分计算利息,经原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付息。上述事实,有原始欠据、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的化肥款理应偿还,并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戚修宽给付原告宫兆学化肥款1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6日开始按月利1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此款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镇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