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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正铁、李守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李正铁,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代理人:吴富兵,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守对,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正铁与被执行人李守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李守对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正铁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从2015年8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李正铁发现被执行人李守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14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陈建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