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8602执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南京响当当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京响当当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8602执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华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响当当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成。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南京响当当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响当当娱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南京响当当娱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司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房产以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对南京响当当娱乐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查封。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金额4525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相关材料以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85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童德清审判员 金卫国审判员 吴建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