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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刑初56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某某,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户籍地在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因本案于2015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6]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花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被告人滕某某在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金盛公寓5幢107室和乐游戏厅内,摆放捕鱼游戏机一组8台、SJMZ游戏机一组8台供他人赌博,从中谋取利益。2015年2月25日,公安机关查处该游戏机室时,从现场查扣上述游戏机16台及赌资现金人民币2150元。经南京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认定,上述16台游戏机均系具有赌博���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滕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杨某、李某、刘某、盛某、陈某,4、姚某的证言,书证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游戏厅股份转让协议、房屋租赁协议、营业执照及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滕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滕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捕鱼游戏机一组8台、SJMZ游戏机一组8台及赌资人民币二千一百五十元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