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青伟与张春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伟,张春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278号原告张青伟,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张春伟,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林森,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青伟与被告张春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百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青伟、被告张春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林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青伟诉称,原被告系亲兄弟俩,2006年11月16日,原告和本组村民张小国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第一条规定:张小国房屋东山墙以东归张青伟所有,南至大路,北至河堤。第二条规定张青伟建房时张小国允许压东山根脚,张青伟付给张小国根脚用砖、水泥款200元整。然后被告在原告外出打工之机,擅自在原告的宅基地建房,待原告知道后,被告已建一层。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立即拆除在原告的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已建一层)。被告张春伟辩称,原告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曾向村委写过申请,村委同意将该沟的使用权给被告,被告后将该沟填平。原告与张小国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越权行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兄弟。原告张青伟于2006年11月16日与同村村民张小国签订协议,双方约定“张小国房屋东山墙以东归张青伟所有,南至大路,北至河堤;张青伟建房时张小国允许压东山根脚,张青伟付给张小国根脚用砖、水泥款200元整”。被告张春伟于2007年1月12日向平舆县杨埠镇河南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要求将本人住房前南北长30米、东西宽7米的一沟作为其宅基地使用,该沟西靠张小国、东靠出路、北边是沟、南靠大路。后河南居委会在该份申请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情况属实。后被告张春伟将该沟填平并在该地建房,现已建住房一层。原告张青伟认为该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其所有,与被告张春伟发生纠纷。本案诉争的土地未被颁发土地使用证。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协议书、申请、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实属土地使用权争议,该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先行处理。原告提交的协议,因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协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青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百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营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