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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行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培焱与孝义市公安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培焱,孝义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11行终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培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孝义市公安局,住址孝义市崇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韩振民,局长。上诉人不服汾阳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2行初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培焱持有中国残联签发的××人证,签发日期为2010年5月20日,有效期十年,该证书载明其为精神××二级,故其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俊泓审 判 员  刘云兰代理审判员  薛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小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