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行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培焱与孝义市公安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培焱,孝义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11行终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培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孝义市公安局,住址孝义市崇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韩振民,局长。上诉人不服汾阳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2行初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培焱持有中国残联签发的××人证,签发日期为2010年5月20日,有效期十年,该证书载明其为精神××二级,故其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俊泓审 判 员 刘云兰代理审判员 薛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小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