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2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赵炳林与孙澜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炳林,孙澜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2民初3087号原告赵炳林,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孙澜中(曾用名孙海军),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原告赵炳林诉被告孙澜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道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炳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澜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炳林诉称,原告系经营木材生意的个体商户,被告在承包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工地时向原告购买了木材、木模板。2010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金额为959691元的欠条,后被告偿还部分欠款,尚欠原告580000元。2014年1月12日,原、被告订立还款协议,约定如被告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被告自出具欠条之日起按月息二分给付原告利息。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木材款580000元,并给付自2010年10月29日至2016年4月29日的利息7656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材料一、欠条,证明被告共购买原告价值959691元的木材。二、支票二张,证明被告曾给付原告总金额为580000元的支票,但未能兑现。三、还款协议,证明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被告孙澜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认证意见,证一有被告签名,对证一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二加盖天津军创卓远商贸有限公司公章及孙海军个人印章,对证二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三有原、被告签名,对证三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通过原告诉称,结合对证据的认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0年5月,原、被告订立口头买卖协议,约定:孙海军向赵炳林购买木材、木模板,赵炳林负责送货。后原告给被告送货。2010年10月2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赵炳林木材款959691元。后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79691元。2011年底,被告交付原告总金额为580000元的支票二张,因未告知密码,该支票被银行退回。2014年1月12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乙方孙澜中(曾用名孙海军)订立还款协议,约定:2011年,乙方承包了津南区葛沽镇工地,从甲方处购买木材、木模板,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尚欠甲方木材款580000元(押两张支票,以支票上的金额为准);乙方于2014年1月至8月归还甲方180000元,于2014年9月至12月归还甲方150000元,2015年1月至10月归还250000元;如乙方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从乙方向甲方打欠条即日起,按月息2分给付利息;出现纠纷,双方确定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原告呈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口头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该口头买卖协议有效。被告向原告购买木材、木模板,应即时给付货款,现逾期未付的行为违反双方约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8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还款协议虽然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为月息二分,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受到的损失,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利息的约定过高,应酌情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为宜,利息的起算时间按双方约定的被告出具欠条时间2010年10月29日计算,原告利息诉请中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未到庭,视为其主动放弃抗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澜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炳林货款580000元。二、被告孙澜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58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给付原告赵炳林自2010年10月29日至2016年4月2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5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道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志强速录员  李忠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