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8执2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四川新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新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2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新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被执行人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四川新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2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一个银行账号并对该账号进行了冻结,因余额不足,故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2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岳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