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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唐运高与唐普国、唐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运高,唐普国,唐高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101号原告:唐运高,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唐普国,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唐高杨,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于纪堂与被告唐普国、唐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燕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唐高杨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燕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希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