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唐运高与唐普国、唐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运高,唐普国,唐高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101号原告:唐运高,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唐普国,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唐高杨,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于纪堂与被告唐普国、唐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燕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唐高杨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燕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希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