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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倪圣平与姚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圣平,姚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倪圣平。被执行人姚立平。申请执行人倪圣平与被执行人姚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搬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姚立平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倪圣平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3690元,合计63690元。案件受理费695元,由姚立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即为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案件受理费695元,执行费866元(未预交),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周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其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解决本案,亦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在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姚立平所有的苏F×××××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8年1月24日),上述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姚立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在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姚立平所有的苏F×××××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上述车辆尚未能实际扣押,故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搬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石磊山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