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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更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曹晓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749号罪犯曹晓军,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锦江刑初字第7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晓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3年9月2日、2014年12月24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一年七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晓军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晓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37.0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曹晓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晓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