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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张玉建与蒋术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建,蒋术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5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建,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蒋术兵,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张玉建申请执行蒋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40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玉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蒋术兵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蒋术兵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张玉建未受偿金额为294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