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邢成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936号被执行人:邢成红。本院(2016)浙0683刑初93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邢成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邢成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0元,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邢成红已缴纳部分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查明被执行人邢成红刑满释放后无经济来源且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9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杨 月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裘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