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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拥军与王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拥军,王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296号申请执行人孙拥军。被执行人王文海。孙拥军与王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做出的(2016)内0627民初8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文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拥军于2016年4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文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文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文海从其冻结的工资中每月支付申请人孙拥军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申请人执行人孙拥军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7民初8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