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白琴与李兹海、李卓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琴,李兹海,李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819号申请执行人白琴,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王黎明,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兹海,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现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李卓芬,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现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白琴与被执行人李兹海、李卓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金堂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兹海、李卓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兹海、李卓芬向申请执行人白琴给付货款12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6元、保全费1198元,执行费1775元,但被执行人李兹海、李卓芬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兹海、李卓芬有位于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一段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一套(监证0XXXXX6、监证0XXXXX5,建筑面积133.59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兹海、李卓芬位于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一段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一套(监证0XXXXX6、监证0XXXXX5,建筑面积133.59平方米)。二、被查封房屋由被执行人保管。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该房屋,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房屋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