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吕凡凡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333号罪犯吕凡凡,男,1991年3月5日生,汉族。因盗窃罪于2009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灵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吕凡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原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8000元。刑期自2008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2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吕凡凡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吕凡凡伙同他人三次殴打学生后抢走现金280余元,并致一人轻微伤。罪犯吕凡凡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吕凡凡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凡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