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邹全铁与吕纪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全铁,吕纪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邹全铁。法定代理人:唐佑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晓智,乐清市锋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纪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代表人:赵崇乐,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宵。原告邹全铁与被告吕纪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乐清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庆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全铁的法定代理人唐佑秀及委托代理人夏晓智、被告吕纪魁、被告人保乐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全铁诉称:2015年4月26日上午,原告邹全铁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从乐清市虹桥镇邬家桥村开往乐清市蒲岐镇方向,当日6时39分许,途经乐清市虹桥镇京福线与西塘村兴弘北路交叉路口由北向南通行时,与自西往东由被告吕纪魁驾驶的浙C×××××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邹全铁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吕纪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邹全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邹全铁受伤后被送至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右侧额颞顶及左额颞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肿胀、肺炎、枕骨骨折、左侧第9、10肋骨骨折、肺挫裂伤。原告邹全铁共住院治疗92天,支出医疗费209676.83元。被告吕纪魁已付原告邹全铁87000元。经鉴定,原告邹全铁的伤残等级为3级、10级,一期治疗的误工、护理和营养期限均为受伤之日起至鉴定前一日止,二期治疗的误工期限为60日,护理期限为30日,营养期限为30日,后续治疗费为40000元,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贰级护理依赖)。浙C×××××轿车已在被告人保乐清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此,原告邹全铁起诉要求:一、原告邹全铁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209676.83元、误工费54695元、护理费1084824元、住宿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60元、交通费5000元、营养费17800元、残疾赔偿金716909.6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后续治疗费40000元、鉴定费4620元、车辆损失2600元、处理交通事故人员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6000元等共计2227585.43元(未扣除被告吕纪魁已付的87000元),判令由被告人保乐清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二、超出部分,判令由被告吕纪魁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三、判令由被告人保乐清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吕纪魁辩称:一、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二、浙C×××××轿车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三、已付原告邹全铁87000元;四、原告邹全铁诉请的赔偿项目中不合理部分应予以剔除。被告人保乐清公司辩称:一、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二、浙C×××××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为100万元,已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三、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四、原告邹全铁诉请的赔偿项目中不合理部分应予以剔除,2016年4月以后的医疗费系治疗终结后产生的医疗费,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误工、护理和营养期限过长,原告已年满60周岁,二期误工费不符合赔偿标准,误工费应按农林牧渔业的标准计算,护理费应按居民服务业的标准计算,定残后的护理费可计算5年,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计算10000元,交通费金额过高,处理交通事故人员的交通费及误工损失没有依据,残疾辅助器具应由医院出具证明或有医嘱,且收款收据上无交款单位和收款单位,应不予赔偿,住宿费与本案无关联,且未提供正式发票,车辆损失依据不足,不予赔偿;五、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4月26日上午,原告邹全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防盗编号为温州YQ379198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从乐清市虹桥镇邬家桥村开往乐清市蒲岐镇方向,当日6时39分许,途经乐清市虹桥镇京福线与西塘村兴弘北路交叉路口由北向南遇红灯仍继续通过时,与自西往东遇绿灯通过路口由被告吕纪魁驾驶的浙C×××××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邹全铁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吕纪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邹全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邹全铁受伤后被送至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2天,伤情诊断为: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右侧额颞顶及左额颞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肿胀、肺炎、枕骨骨折、左侧第9、10肋骨骨折、肺挫裂伤。后又至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医院门诊治疗。原告邹全铁共支出医疗费209213.83元。被告吕纪魁已付原告邹全铁87000元。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3月14日出具温律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7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被鉴定人邹全铁的鉴定意见为:1、精神状态(医学诊断)评定:脑外伤所致的精神障碍(重度智能缺损);2、日常生活能力评定:不能独立生活,需要经常有人监护。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3月16日出具温律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20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邹全铁系交通事故致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右侧额颞顶及左额颞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肿胀、肺炎、枕骨骨折等,遗留脑外伤所致的精神障碍(重度智能缺损)的伤残等级为Ⅲ(3)级,遗留双额部颅骨缺损(面积达4㎝2以上)的伤残等级为Ⅹ(10)级;2、一期的误工、护理和营养期限均为自受伤之日起至鉴定前一日止,二期的误工期限为60日,护理期限为30日,营养期限为30日;3、被鉴定人邹全铁双侧额部颅骨缺损,建议择期行颅骨修补术,其后续治疗费难以具体评估(预计双侧颅骨修补费用约为40000元,不包括手术并发症和风险费用),建议按实际合理发生为准。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4月30日出具温律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738-1号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邹全铁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贰级护理依赖)原告邹全铁系城镇居民家庭户口。浙C×××××轿车的登记所有人系被告吕纪魁,已就该车在被告人保乐清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为100万元,已投保不计免赔。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人口基本信息、公司登记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医疗费票据、交通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收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被告吕纪魁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原告邹全铁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关于被告吕纪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邹全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的认定,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原告邹全铁主张的医疗费209676.83元,提供的票据金额为209258.83元,其中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住院收费票据系复印件,由该医院加盖印章予以确认,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其中票据计45元无收款人盖章,予以剔除,一次性用品计671元系原告邹全铁治疗过程中的合理支出,应予认定,其余医疗费208542.83元有相应的病历、票据印证,予以认定,故确定医疗费为209213.83元。关于误工费,原告邹全铁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固定收入或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故本院采纳2015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1719元标准,误工时间根据鉴定意见计算至定���日前一天为325天,故确定误工费为46051.16元(51719元/年÷365天/年×325天)。关于护理费,护理费用参照2015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1719元标准,护理时间根据鉴定意见为355日,故确定护理费为50302.04元(51719元/年÷365天/年×355天)。定残后的护理费因原告邹全铁定残后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考虑到原告邹全铁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其定残后的护理期限为10年,护理费按70%计算,故定残后的护理费为362033元(51719元/年×70%×10年)。因此,护理费总额为412335.04元。关于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及治疗、鉴定经过,本院酌情予以支持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60元,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考虑到原告的伤情及鉴定意见,本院酌情确定营养费为10650元。关于残疾赔偿金,采纳2015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的标准,根据原告邹全铁3级、10级伤残实际,确定残疾赔偿金为716909.60元(43714元/年×20年×82%)。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邹全铁多处伤残,给原告带来了较大的精神痛苦,本院酌情确定为15000元。后续治疗费,是确定要发生的费用,为避免诉累可在本案一并予以处理,考虑到原告邹全铁的伤情及鉴定意见,本院予以支持40000元。鉴定费4620元,应予支持。关于车辆损失,原告邹全铁仅提供购买时的收款收据,不足以证明其车辆损失,但原告驾驶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事故受损属实,故本院酌情确定车辆损失为500元。关于住宿费,原告邹全铁仅提供其儿子邹杨的房租费的收款收据,不属于原告邹全铁在治疗过程中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原告邹全铁仅提供无收款人盖章的收款收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邹全铁主张的处理交通事故人员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邹全铁因本案交通事故致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09213.83元、误工费46051.16元、护理费412335.04元、交通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60元、营养费10650元、残疾赔偿金716909.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后续治疗费40000元、鉴定费4620元、车辆损失500元等共计1461039.63元。肇事车辆浙C×××××轿车已投保交强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先由保险人即被告人保乐清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原告邹全铁赔付保险金,鉴定费不在理赔范围,故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计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1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00元,三项共计为120500元。超出部分1340539.63元(1461039.63元-120500元),因被告吕纪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由被告吕纪魁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浙C×××××轿车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可由保险人被告人保乐清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原告邹全铁赔偿。因此,被告人保乐清公司应赔付原告邹全铁保险金400775.89元[(1340539.63元-4620元)×30%]。不足部分鉴定费1386元(4620元×30%),由被告吕纪魁赔偿。被告吕纪魁已付原告邹全铁的87000元应予以抵扣,抵扣后多余的款项85614元可在被告人保乐清公司应付的赔偿款项中予以抵扣。被告吕纪魁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邹全铁保险金120500��,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邹全铁400775.89元。二项合计为521275.89元。抵扣被告吕纪魁多余的预付款85614元,尚应支付原告邹全铁435661.89元。被告吕纪魁多余的预付款85614元由其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自行理直。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三庭转付。二、驳回原告邹全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72元,减半收取7686元,由原告邹全铁负担3172元,由被告吕纪魁负担45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员卢庆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赵晨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