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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737号原告:李某某,男,1948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阮定梅,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惠,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某某,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俞能德,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卫爱辉,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