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9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与王小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王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9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原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威海路支行)。负责人董栋。被执行人王小莉。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原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威海路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顺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