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行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孙雨成与兴县公安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雨成,兴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11行终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雨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任建国,局长。上诉人不服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行初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孙雨成于2015年9月28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兴县公安局行罚决字(2015)000381号行政处罚,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孙雨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该院裁定按撤诉处理。2016年1月15日,上诉人孙雨成再次向临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撤销兴县公安局行罚决字(2015)000381号行政处罚,上诉人孙雨成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临县人民法院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属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不妥,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俊泓审 判 员 刘云兰代理审判员 薛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小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