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重庆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本涛,重庆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本涛。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本市云龙区元和路绿地商务城国际花都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杨智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姜亮,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赵本涛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泓山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303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赵本涛申请再审称:泓山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与其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差异过大,且对业主反馈的问题应付或置之不理;该判决结果不利于物业公司改进服务质量。申请人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6)苏0303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被申请人泓山物业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提出的问题我们项目的负责人给予了解决;申请人提出的2级服务标准中有明确规定,我们的服务管理达到70%以上的满意率即可,不能以少数业主的意见,以点概面。本院经审查查明:赵本涛系绿地商务城绿地香颂小区业主。2013年3月18日,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甲方)和泓山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绿地商务城B2-4绿地香颂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绿地商务城B2-4绿地香颂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16年2月1日,泓山物业公司因与赵本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苏0303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本涛给付泓山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3655元;驳回泓山物业公司要求赵本涛支付违约金322.37元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本涛认为被申请人泓山物业公司不能解决业主提出的物业服务存在的问题,其服务没有做到位,提供的物业服务达不到2级服务的标准,故其不应全额支付物业费。赵本涛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6)苏0303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基于双方当事人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申请人居住期间所接受的泓山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的事实,泓山物业公司对绿地商务城绿地香颂小区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后,有权依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泓山物业公司日常服务或多或少存在不足,但并不构成申请人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本院判决申请人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再计算滞纳金也已充分考虑业主的利益诉求,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赵本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本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董 新审判员 刘海侠审判员 孔祥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雨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