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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建安与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安,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00133号申请人杨建安。被执行人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盱眙县。申请人杨建安与被执行人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盱劳人仲调字【2015】第13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由被执行人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建安工资共计壹万柒仟肆佰陆拾捌元整(17468元),于2015年9月1日前支付3500元,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4300元,余款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由被申请人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建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壹万伍叁肆佰元整(153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6100元,余款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从此无涉。因被执行人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建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0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房产、股权、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暂未处置,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暂未处置,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盱劳人仲调字【2015】第13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杨建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 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