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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龙兴和、龙聚廷等与程彦楼、杜金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兴和,龙聚廷,程彦楼,杜金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1954号原告龙兴和,男,1956年1月17日生,汉族。原告龙聚廷,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被告程彦楼,男,1985年5月27日,汉族。被告杜金成,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兴和、龙聚廷诉被告程彦楼、杜金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兴和、龙聚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龙兴和、龙聚廷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17元,本院减半收取308.5元,由龙兴和、龙聚廷承担。审判员 葛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化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