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龙兴和、龙聚廷等与程彦楼、杜金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兴和,龙聚廷,程彦楼,杜金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1954号原告龙兴和,男,1956年1月17日生,汉族。原告龙聚廷,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被告程彦楼,男,1985年5月27日,汉族。被告杜金成,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兴和、龙聚廷诉被告程彦楼、杜金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兴和、龙聚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龙兴和、龙聚廷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17元,本院减半收取308.5元,由龙兴和、龙聚廷承担。审判员 葛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化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