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4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诉陈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陈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4363号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古井路109-2。法定代表人:巩志永,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静,女,系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和睦北二路31号。被告:陈婷,女,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室*#1-4-2。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志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志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