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6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苏明与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南元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明,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南元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6787号申请执行人苏明。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南元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南元庄村。法定代表人朱绍海,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苏明与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南元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会东执行员 张会军执行员 苏永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