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金东民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金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1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负责人陆银海,行长。被执行人金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金东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相商初字第01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金东民确认结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信用卡本金408499.89元,截止至2014年9月27日利息120273.64元、滞纳金155985.67元,合计684759.2元,此款被告于2015年3月26日前归一次性给付原告;二、若被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承担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的利息以及滞纳金,原告有权就该利息及滞纳金和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被告金东民于2015年3月26日前给付原告律师费67037元;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5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用5959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金东民未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执行中,本院赴被执行人所在地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欠债较多,人以外出逃债,现居所不明。经赴苏州市相关部门查询,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上述车辆,因车辆没有实际查扣,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查明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法院调查情况表示确认,据申请人反映,不知晓被执行人现在的下落,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执行本案。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执行中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商初字第013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戚鸣宇执行员 王程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春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