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高邮市润明贸易有限公司与高邮市亚力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陈德春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邮市润明贸易有限公司,高邮市亚力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陈德春,柏文琴,马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润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法定代表人师成春,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高邮市亚力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住高邮市。法定代表人陈德春,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德春。被执行人柏文琴。被执行人马道林。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润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邮市亚力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陈德春、柏文琴、马道林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邮开商初字第0002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高邮市亚立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高邮市润明贸易有限公司担保款人民币78万元;二、陈德春、柏文琴、马道林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数额承担连带保证。案件受理费116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6120元,由高邮市亚立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陈德春、柏文琴、马道林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邮市亚力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陈德春、柏文琴、马道林的银行账户、房产信息及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柏文琴银行存款37147.69元,扣除执行费用10360元,发还申请人26787.69元。2016年5月19日,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德春、柏文琴所有的位于高邮市碧水新城龙泽苑1幢02室房产。被执行人陈德春、马道林所有的车辆均被我院查封,因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高邮市亚力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陈德春、柏文琴、马道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除暂时无法处置的房产和车辆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开商初字第00021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沈双祥代理执行员 史舟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