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与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933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西刘桥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项在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封学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与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147365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申请人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商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任金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燕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