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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执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xx、xx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xx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190-1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xx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xx,该村委会支部书记。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xx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8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邯山民初字第01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李俊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建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