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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诉被告陈某、张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县支行,陈某,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4民初224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闫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倪某某,男,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陈某,男,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64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诉被告陈某、张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倪某某、被告陈某��张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陈某立即给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016年4月14日前发生的利息为3264.85元,此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9.89%计算),被告张某某、杨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诉借款数额及其签订借款合同事实存在,但该借款实际使用人为高某某,应由其承担偿还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某、杨某某辩称:担保事实存在,但陈某并未支取该款,亦未实际使用,故不同意应承担保证责任。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2015年5月14日,陈某给原告出具借据1份,原告与陈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1份,拟证明陈某在原告处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约定情况。2、2015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张某某、杨某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协议书1份,拟证明被告张某某、杨某某系陈某在原告处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保证人。3、放款单1份,拟证明原告已将借款50000元存入陈某的指定帐户中。诉讼中,三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陈某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年利率为15.3%,还款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逾期利率为在原利率基础上增加30%,即为年利率19.89%;同时,被告张某某、杨某某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1份,约定:被告张某某、杨某某为被告陈某的借款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2016年5月14日,借款逾期,逾期后被告陈某仅偿还部分借款利息,截止到2016年4月14日,被告陈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3264.85元,两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陈某应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其未按合同履行,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承担逾期利息;原告与被告张某某、杨某某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故保证合同亦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在保证期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县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016年4月14日前发生的利息为元,2016年4月15日至借款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9.89%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完毕;二、被告张某某、杨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1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