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2执2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2执224-2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39号建行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胡应杰。其他执行人徐家光,地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石鼓路***号。防城港市港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桂0602行审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防城港市港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本院四查五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桂0602行审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