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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奎屯承宜建材厂与孙建伟、奎屯新苏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奎屯承宜建材厂,孙建伟,奎屯新苏彩钢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3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奎屯承宜建材厂,住所地奎屯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L6988196-1。经营者:张登秦,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孙建伟,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奎屯新苏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550072-7。法定代表人:孙建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承宜建材厂与被执行人孙建伟、奎屯新苏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6447元,执行费269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奎屯新苏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直接将案款186447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奎屯承宜建材厂。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奎屯承宜建材厂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孙 宁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素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