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亚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亚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333号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洛阳路三段19-1-1号403室。法定代表人刘春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红,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永科,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峰,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亚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