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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李福民与李秀兰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福民,李秀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福民,女,汉族,1950年11月生,住伊春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秀兰,女,汉族,1959年7月生,住伊春市。再审申请人李福民因与李秀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7民终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福民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的起因是李秀兰家私建排水管,将雨水排到李福民家,李福民去李秀兰家交涉引起的,李福民维护自家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妥,对被申请人的损害后果申请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申请人的损害后果是由被申请人造成的,被申请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XX区城市执法局给李秀兰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其拒绝履行,应责令其履行。李福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李福民要求李秀兰将其安装的排水管拆掉而发生厮打,双方均因此受伤。对此双方均有过错,故李福民对李秀兰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秀兰对李福民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李福民主张李秀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原判由李福民承担主要责任,李秀兰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李福民主张李秀兰应履行XX区城市执法局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因该责令整改通知书系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李福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福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顾炳恒审判员  李 赟审判员  刘继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