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91民初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与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91民初268号之一原告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学城。法定代表人曹季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侠,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居易路。法定代表人阎峥,董事长。被告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第八大街西区9-1-1601、1602。法定代表人何志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9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900元由原告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鹏审 判 员 王石磊代理审判员 赵慕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