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4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久银与辛文彪、苏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久银,辛文彪,苏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4324号原告刘久银,女,汉族,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辛文彪,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苏明英,女,汉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久银与被告辛文彪、苏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刘久银未按照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