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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4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久银与辛文彪、苏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久银,辛文彪,苏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4324号原告刘久银,女,汉族,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辛文彪,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苏明英,女,汉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久银与被告辛文彪、苏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刘久银未按照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