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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华润堂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润堂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华润堂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8号D373。法定代表人姚青琪,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军,总经理。华润堂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8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华润堂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应向华润堂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给付案款四十万元及相关利息等。案件受理费六千零八十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8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赵建民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玉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