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17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向荣与赵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向荣,赵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727-3号申请执行人马向荣,男。被执行人赵振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27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60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马向荣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有公积金储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赵振华(身份证号:***)在***的公积金储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