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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香兰与张娟、汪献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1250号原告张香兰,女,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中保,新野县德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娟,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汪献伟,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香兰与被告张娟、汪献伟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香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义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晓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