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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高小燕、连建冰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460号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对原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小燕、连建冰、张煜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倒数第5行的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借款本金人民币5元”补正为“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审 判 长  曾志娇人民陪审员  唐建青人民陪审员  陈日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