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高小燕、连建冰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460号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对原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小燕、连建冰、张煜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倒数第5行的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借款本金人民币5元”补正为“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审 判 长 曾志娇人民陪审员 唐建青人民陪审员 陈日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