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谢俊诉被告李涛、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俊,李涛,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2792号原告谢俊,男,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被告李涛,男,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被告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503321—3。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回龙镇安龙村。法定代表人刘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俊诉被告李涛、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俊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俊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谢俊承担。审判员 吴文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显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