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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谢俊诉被告李涛、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俊,李涛,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2792号原告谢俊,男,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被告李涛,男,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被告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503321—3。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回龙镇安龙村。法定代表人刘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俊诉被告李涛、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俊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俊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谢俊承担。审判员  吴文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显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