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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吕某胜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391号罪犯吕某胜,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某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吕某胜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28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某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考核达标累计1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某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某胜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阙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