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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小龙与谢大海、李柳英、江油市屹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龙,谢大海,李柳英,江油市屹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李小龙,男,汉族。被告谢大海,男,汉族。被告李柳英,女,汉族。被告江油市屹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三合镇顺江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大海。本院受理原告李小龙诉被告谢大海、李柳英、江油市屹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按照2015年10月29日本院向其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所告知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7080元(简易程序)……。如逾期不缴纳,本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内容履行其缴纳诉讼费的义务,在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其应缴纳诉讼费34160元,经本院多次催缴无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筱莉审 判 员  桂 霞人民陪审员  赵德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