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安国与李俊、王春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安国,李俊,王春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230号原告胡安国,男,1965年4月23日生,瑶族,居民,住广西宜州市。委托代理人吕尔纯,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男,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卢炳基,河池市河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春峦,女,1968年10月17日生,瑶族,居民,住广西宜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安国诉被告王春峦、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安国以其与被告李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安国以已与被告李俊自行协商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胡安国撤诉确系其自愿,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安国负担。审 判 长 廖仅就代理审判员 覃敏红人民陪审员 韦彩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温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