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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民终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朱某与田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朱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民终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气象局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福坤,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法定代理人:孙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刘宏宝,北京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某为与被上诉人朱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朱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朱某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上诉人田某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55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朱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47元减半交纳2173.5元由朱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交纳2170元,由田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王颖异审判员  张成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特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