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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宁夏金海昊越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魏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宁夏金海昊越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魏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83-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平罗县。法定代表人宋守安,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魏立伟,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金海昊越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法定代表人周国标,宁夏金海昊越冶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宝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法定代表人马杰,宁夏宝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魏立东,住银川市兴庆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宁夏金海昊越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魏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宁夏金海昊越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魏立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金额7940983.39元、截止2015年3月26日利息1492904.87元、案件受理费7783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4959元,合计9586684.26元。2015年3月27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但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民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9586684.26元(含执行费74959元)。申请执行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宁夏金海昊越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魏立东确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敏审判员 杨中军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