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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振福与蔡淑红、曾瀛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福,蔡淑红,曾瀛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1911号原告李振福,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蔡淑红,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曾瀛萱,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福与被告蔡淑红、曾瀛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振福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炎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碧蓉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