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北京大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俏威,北京大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执2391号申请执行人张俏威,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大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275XXXX),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法定代表人张慧张俏威与北京大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印世纪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京开劳仲字【2015】第62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俏威于2016年4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大印世纪公司支付工资共计6310.3元。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大印世纪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大印世纪公司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及银行开户信息。经本院现场调查,大印世纪公司已不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申请执行人张俏威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大印世纪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大印世纪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张俏威申请执行的案款631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开劳仲字【2015】第627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福永 关注公众号“”